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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06    阅读次数: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加强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推动档案事业的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通过规范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优化管理服务机制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规范制度体系

1.明确专业及层级。档案系列职称设置一个专业,即档案专业。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2.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用人单位通过年度考核、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工作业绩、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对“工匠型”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等基础业务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拓宽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能力的评价标准。对“学术型”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档案科学、档案保护、信息化建设等技术理论的研究能力、学术水平,突出其学术影响、创新成果和社会价值的评价标准。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3.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四唯”倾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尤其是唯论文倾向,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档案专业人员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代表性成果,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提升其在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评价标准中的地位和权重。

4.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根据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结合辽宁档案工作发展实际,联合制定《辽宁省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附后)。经授权的市和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或单位实际,制定市级标准或单位标准。市级标准、单位标准必须以省级标准为基础,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理论考试、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社会认可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档案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模式。建立健全高级职称评价机制,突出代表性成果的评价权重,探索逐步形成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的量化指标体系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科学客观评价方式。

2.明确评价机构。省档案局为全省档案系列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全省档案专业初、中级考试的综合管理及统筹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档案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完成。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省档案局组建的辽宁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省档案局。

3.畅通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由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按规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要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充分发挥职称申报审核部门兜底服务功能,为各类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提供服务。

4.建立绿色通道。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和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专业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对提高档案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的需求,加快培育档案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应按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升技能水平。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2.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档案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价,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档案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档案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档案工作。


(五)优化管理服务机制

1.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命题)专家库建设,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完善评审专家及考试命题专家遴选机制,更广泛吸纳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进入评审(命题)专家库。落实评审(命题)专家廉洁保密、随机抽取、回避轮换、考核淘汰制度。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实现对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

2.健全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建立档案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健全职称评审复查、投诉机制,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机制。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一体化服务,加快实现档案专业人员职称信息在线核验。

4.加强国内各地区(单位)职称认可机制。凡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成立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所评定的职称,原则上予以承认,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凡在非本省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流动到本省所属单位后,用人单位可参考调入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录用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档案专业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和使命。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进。


(二)稳步实施,务求实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档案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深化改革,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业人员的创造精神,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地实施。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各层级的档案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程序规则进行,不得降低标准。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辽宁省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档案局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