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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17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6日,四川某集团技工学校在其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中,组织本校多名学生代替已通过正规程序申请本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另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进行考核。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立案查处。争议焦点 技工学校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规定应怎样进行处理?处理结果 2020年12月7日,省总队依法对该技校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在2020年9月26日由四川某集团技工学校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中,存在组织本校多名学生代替已通过正规程序申请本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另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进行考核;未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资格进行核发和审查;在考核组织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12月16日,省总队对该校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校对所查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未作陈述申辩。2020年12月29日,省总队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校在职业技能 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给予4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评析 本案是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中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个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工作示范意义。省总队依法对该校下达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旨在惩戒一个,警示一片,从而达到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业的目的。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手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报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签发准考证”;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监考工作,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员巡视检查”。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其批准建站(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鉴定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乱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费用,专项用于职业鉴定事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化、社会化、正规化管理。近年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相关法律规定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违法行为违背了职业鉴定的初衷,亵渎了职业鉴定的权威性、严肃性。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新需求,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监察力度,从制度上、源头上杜绝类似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