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健全赛事组织体系
1.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实施保障单位及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实施保障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竞赛提供技术、物资和人员等支持,协助承办单位保障赛事平稳有序开展;实施保障单位组织实施竞赛活动,做好竞赛期间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工作。
2.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决定竞赛重大事项,监督检查赛事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赛事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组建技术保障、后勤保障、展示交流、社会赞助、疫情防控、新闻宣传、监督仲裁等工作小组。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十)明确竞赛组织要求
1.自治区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参赛人数不少于30人;自治区级二类及以下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参赛人数不少于20人。
2.申请举办竞赛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具有办赛必要的经费,具备办赛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3.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开闭幕式、技术培训、比赛过程、技术点评、新闻宣传等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高效,突出竞赛主题特点。鼓励竞赛同步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交流研讨等配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4.探索市场化办赛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的办赛管理模式,完善社会赞助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办赛的积极性,创立竞赛品牌。
5.参与竞赛的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要求,严格做好赛事组织实施、安全防护、疫情防控等各项保障工作,确保竞赛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十一)科学设置竞赛项目。竞赛项目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各竞赛主办单位应紧贴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点产业布局,选择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通用性强、从业人员多、影响面大、发展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新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自治区级竞赛项目设置要紧密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同时对接世赛、国赛竞赛项目,统筹设置、及时调整。地(州、市)、县(市、区)组织开展的竞赛,应对接自治区级竞赛项目,同时结合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要设置。企业院校比赛应对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行业技术标准设置竞赛项目。鼓励主办单位组织开展新兴产业、新职业竞赛。
(十二)规范竞赛命题标准。竞赛项目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等方面内容。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需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
1.自治区级一类、二类和地(州、市)级一类竞赛命题标准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地(州、市)级二类竞赛命题标准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企业比赛可根据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实施。
2.竞赛内容应涵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部分,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自治区选拔赛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十三)完善竞赛选拔机制。自治区级竞赛原则上分县(市、区)初赛、地(州、市)选拔赛和自治区决赛三个阶段。地(州、市)级竞赛参照自治区级竞赛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报名等情况推荐参赛选手。参加国家级竞赛要根据国家赛事要求举办自治区级选拔赛,也可根据实际报名等情况推荐选手参加比赛。主办单位应组织参加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的选手开展赛前集训。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赛。
(十四)做好裁判遴选管理。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经验的人员执裁,并做好人员管理,确保执裁过程公平、公正。
1.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本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具有丰富的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执裁工作能力。精通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自治区级竞赛的裁判员应具有执裁自治区级及以上竞赛活动的经验,地(州、市)级及以下竞赛的裁判员应具有相应执裁经历。
2.各赛项裁判组原则上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从中确定1人任裁判长,实行裁判长负责制。
3.裁判员执裁实行轮换制,相同职业(工种)每次执裁轮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与参赛选手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判的裁判员应回避。
(十五)做好赛后归档备案。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竞赛工作总结、竞赛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申报表、竞赛情况汇总表和经裁判签名确认的竞赛成绩总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