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处)
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
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工作行为,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职业技能等级五至三级的考评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职业技能等级五至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内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技工院校(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和聘任等工作制度,加强人员管理。考评人员应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考评员一般应具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熟悉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的考评工作经验。高级考评员一般应具有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熟悉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两年以上。
(二)掌握相应职业技能标准、理论知识以及考评技术、方法,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三)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坚持原则,自觉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聘用
第七条 符合相应基本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材料,由评价机构审核。
第八条 考评人员上岗前,应经过评价机构的培训、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不含实习时间)。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职业素养理论教育、考评人员规章制度、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操作技能示范教学、评分要素掌握和考评技术规范等。
第九条 评价机构可参考《考评人员培训班课程基本要求》(见附件2),直接组织或委托其他评价机构开展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培训可采取网络授课、结合现场模拟、集中研讨、分组讨论等方式进行。考核可采用网络考核、现场考核、结合现场模拟评分等方式开展。考核科目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科目,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由评价机构聘任为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参照《考评人员证卡模板和编号规则》(见附件3)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高级考评员》证卡。评价机构应与聘用的考评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聘任期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续聘者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在聘任期间因特殊原因提出不再承担考评工作,或因本单位工作职能转变不再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聘约。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培训、考核、聘用相关资料需保留三年,以备查验。评价机构应将通过考核的考评人员信息,报至备案的人社部门,录入山东省职业技能综合评价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各级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应对考评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考评人员培训、考核、聘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职责
(一)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二)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的检查和检验;
(三)考评人员应独立判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评价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四)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考评小组做好记录并签字,并及时向评价机构报告;
(五)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人员应认真总结本次考评工作,由考评组长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价机构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义务
(一)考评人员应自觉加强高新技术学习,钻研本职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理论和技能水平;
(二)考评人员应自觉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考评人员应客观公正开展考评,确保考评质量;
(四)考评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报评价机构;
(五)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考评工作中明确的不得公开事项,严格按要求执行;
(六)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必须佩戴考评人员证卡,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内(外)部质量督导人员的督导检查,保持良好形象,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正常秩序,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考评组长职责和义务
(一)考评组长在开考前,应组织考评人员召开考前准备会,协调、沟通当天有关考评工作,督促全体考评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二)实施阅卷评分前,考评组长须召集全体考评人员对标准答案、考评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认真研读,对评分尺度进行充分讨论,确保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和计算方法的统一,并根据考评工作实际,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
(三)考评组长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争议的技术问题,记录争议内容,会同考评人员在督导员的监督下出具评分意见;
(四)考评组长应主动配合督导人员和考务人员解决考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五)考评组长应会同所有考评人员对汇总成绩核对确认后签字负责。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的派遣须采用轮换方式,考评前,评价机构应从山东省职业技能综合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中的考评人员库抽取考评人员,并做好抽取记录。评价机构应成立考评小组,每个职业考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设组长1名,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派遣执行亲属、本人学员和学徒的回避制度。未申请回避的考评人员,经查实需要回避的,不能参加相应的考评工作;已经开展考评工作的,应立即终止并由评价机构组织其他考评小组成员进行复评。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应与评价机构签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承诺书》(见附件4),并自觉遵守承诺中各项条款。
第二十条 各级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向考评现场派遣外部质量督导人员,对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等进行督导检查,提出督导意见并反馈评价机构。
第二十一条评价过程中,评价机构派遣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对考评人员考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认真、如实填写《考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反馈表》(见附件5),对考评人员当次考评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管理档案,将各级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的质量督导意见及评价机构内部督导记录作为档案重要内容,并作为考评人员年终考核、聘期考核、高级考评员晋升的重要依据。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考核制定,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评价机构不再续聘。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违纪违规的考评人员,评价机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认定处理情况报至备案的人社部门。
附件: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申报表
考评人员培训班课程基本要求
考评人员证卡模板和编号规则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承诺书
考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