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确保竞赛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经商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同意,现就报送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结和申报2023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42号)要求,请列入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各主办单位,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2022年竞赛工作总结(包括相关研究成果及每一赛项活动的技术分析等);
(二)《全国技术能手申报表》(附件1,并登录网址http://jnrcbz.cettic.gov.cn/填报相关信息);
(三)《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基本情况表》
(四)自行开展的其它职业技能竞赛基本情况。
(一)申办主体
申报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应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连续三年民政部门年审合格)、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申办主体)。
申办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管(或主营)业务范围原则上应包含行业(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环节,能够落实相关政策。
2.有近5年行业(或企业)内举办两届以上与申报职业(工种)一致的职业技能竞赛办赛经验,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3.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和裁判员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4.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5.有竞赛所需且满足安全健康等要求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二)申报竞赛职业(工种)
1.所申报的竞赛职业(工种)原则上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第四大类、第五大类和第六大类职业(工种),申请职业(工种)必须是申办主体的主管(或主营)业务,原则上同一申办主体不应连年申办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申办主体应选择技术性强、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和影响较大,在本行业、企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设有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2.所申报的竞赛职业(工种)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但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以及重点领域(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天航空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机械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生活照料服务)等国家战略需要的职业(工种)可酌情申报。
3.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提高全民数字技能,鼓励有关申办主体结合行业(企业)实际,以数字类职业作为所申报的竞赛职业(工种)
4.所申报的竞赛职业(工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所设赛项不重复。
(三)申报数量
举办跨行业(系统)竞赛活动的可申报一类职业技能大赛,赛事设置职业(工种)限制在六个以内;举办单一行业(系统)竞赛活动的可申报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赛事设置职业(工种)限制在四个以内。列入2020-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但尚未完成的申办主体,不再申报2023年竞赛计划,未完成决赛的竞赛职业(工种)直接列入2023年竞赛计划。
(四)材料要求
请各申办主体在总结分析历年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1.组织相关专家认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交申报赛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2023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申请;
3.2023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附件3);
4.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参考大纲)
5.初次申报举办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拟申报竞赛职业(工种)的背景情况。
(2)近5年行业(或企业)内举办过该职业(工种)竞赛、职业培训、资源开发的相关资料。
(一)各申办主体要结合工作研究、数据管理等要求统筹考虑申报赛事活动,申报计划获得批准的申办主体在完成赛事活动的同时,要提交相关研究成果和每一赛项活动的技术分析等。
(二)各申办主体对所申报赛事应加强统筹规划,按照技能人才培养选拔规律,科学制定赛事申报活动计划,原则上同一申办主体不应连年申办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每项赛事决赛举办时间不宜集中在第四季度。
请各申办主体将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结和2023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申报材料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送至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同时抄送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技能竞赛处
段倚虹 84661072
邮 箱:jingsaichu2020@163.com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能力建设司技能竞赛管理处
王宇坤 84207445
邮 箱:WSC_ms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