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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技能等相关政策资讯,速看

发布时间:2023-02-22    阅读次数:

关于公布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

技能素质提升项目2023年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行动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16号)文件要求,为加快培养一批素质高、技能强、服务优的从业人员队伍,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现公布2023年培训计划,请认真推进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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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青岗贷”稳岗扩岗

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2号)有关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设立“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重点面向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支持其稳定岗位扩大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稳岗扩岗优质企业;

2.就业弹性大、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

3.“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产保供企业;

4.吸纳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人员、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较多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

申请“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工商注册地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成立1年以上;

2.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以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为准);

3.上年度用工人数未减少(年末不少于年初)且申请贷款时用工人数不低于上年末水平;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5.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中国银行无不良授信,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

6.企业符合经办银行的授信政策要求。

小微企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确定。

三、贷款政策

1.“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其中,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优质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超过3.8%。对持续增加用工、稳岗扩岗突出的企业,可采取“一户一策”方式提供更为优惠的贷款条件,并视企业情况提供信用授信及无还本续贷等支持。

2.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三年期。

四、办理流程

为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推行“政策找企”和“自主申请”两种经办模式,经办机构为中国银行青岛市各分支行。

(一)政策找企。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辖区企业登记注册、吸纳就业人数等情况,建立“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推荐企业名单(附件1),并于每月15日前通过金宏网推送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统一将名单通过金宏网推送至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由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推送至区(市)经办银行,并安排服务专员主动对接有融资需求企业进行贷款资格审查,按照中国银行有关规定独立审贷、自主贷款。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为企业制定“一户一策”的专业化授信服务。

????(二)自主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直接向中国银行青岛市各分支行提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申请,填写《“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申请及审核表》(附件2)。对已纳入“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推荐企业名单的企业,由经办银行提供“免申服务”。对未纳入名单的申请企业,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经办银行核实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重点核实吸纳就业人数、稳岗情况、近两年缴纳社保人数等情况,核实无误后推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安排服务专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贷款资格审查,按照中国银行有关规定独立审贷、自主贷款。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为企业制定“一户一策”的专业化授信服务。

五、贷后管理

经办银行按规定开展贷后检查、监测预警等,确保信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协助经办银行核实企业在贷款期内吸纳带动就业情况,定期评估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推荐企业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动态退出。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部署发动、需求摸排、资格审核等工作,协助中国银行青岛市各分支行积极宣传推介贷款政策、对接有融资需求企业,推动专项贷款落实落地。市局将对各区(市)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同时,与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请各区(市)确定1名联系人,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送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区(市)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帮助更多企业知晓政策、申请办理。要积极运用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举办创业活动等方式,持续深化政银合作关系,推动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不断增量扩面。

(三)提高保密意识。各区(市)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数据等严格保密,不得将有关内容透漏给第三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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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统筹新阶段疫情防控强化

稳就业工作十项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更好应对当前疫情形势,加大稳就业工作力度,因时因势优化就业服务、稳定就业大局,现就统筹新阶段疫情防控强化稳就业工作十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各区(市)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零工市场能开尽开。对无法正常提供线下服务的,要同步发布服务公告,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线上服务渠道,或协调临近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受理。

二、保障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需求

各区(市)要成立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员队伍,定期调度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企业用工保障专项行动,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发挥“青岛市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对接服务平台”作用,指导企业及时登记用工需求,对防疫医疗药品器械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等用工需求,实行服务专员“一对一”包企服务。

三、加大招聘活动和岗位投放频次

各区(市)要加强网络招聘市场建设,常态化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动态更新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高密度组织招聘活动,打造“局长带岗”“企业家送岗”等线上招聘品牌,确保招聘活动“24小时”不停歇、不断线。要及时启动线下招聘活动,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

四、加大岗位信息服务下沉社区力度

支持在街道(镇)开展分散式、行业性、小型化招聘,组织开展网络招聘会,加大直播带岗力度,通过公共招聘网、微信公众号、社区服务群等渠道,将更多就业创业服务下沉到社区,将岗位信息直接推送给劳动者。

五、推行零工“即时快招”服务模式

加快推进“零工之家”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规范零工市场秩序,逐步完善功能,拓展延伸服务。强化零工快速对接服务,优化零工快速对接流程,设立零工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引导分职业(工种、岗位)对接洽谈,完善市场车辆即停即走引导等服务,方便双方进场快速对接。

六、加快推行就业政策“直补快办”

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直补快办”,不得以人员不足、无法使用专网等理由延迟发放补贴;要优化补贴申领方式,允许通过帮办代办、提交电子材料等方式进行申领。

七、加大就业服务信息推送力度

针对本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服务需求,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匹配、人工筛选等手段,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提高就业服务信息推送的针对性,对有求职需求的要至少推荐3个岗位信息。

八、加强返乡农民工服务保障

要密切关注市内农民工和市外青岛籍农民工返乡情况,及时了解农民工就业创业或返乡意愿,加强输入地输出地务工信息衔接,协调做好返乡服务保障工作。以返乡、延迟返岗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就业服务,强化脱贫人口优先帮扶,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参加技能培训。

九、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作用

引导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广泛参与政府部门开展的各类稳就业专题活动,为企业提供用工招聘、劳务派遣、员工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精准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用工缺口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适当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十、积极回应就业领域社会和群众关切

加大稳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解读各项就业创业惠企惠民政策,生动宣传就业服务举措,广泛告知本区(市)各类招聘活动安排,及时回应各方关切,稳定各方信心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全省和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强化指挥调度,全面组织动员,加强值班值守,抓实抓细各项工作措施,打好稳就业主动仗,确保2023年就业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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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推动实施产业技能

根基工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3号)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新技术企业招聘技能人才难和青年就业难的结构性矛盾,围绕“强根基、促就业”目标,重点面向战略性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打造新技术、新技能、新工匠的产业技能生态链,促进我省产业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决定在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2〕33号文件精神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实施产业技能根基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我省战略性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通过“龙头企业出标准、出岗位、出师傅,院校出学生、出教师、出教学资源,政府出政策、出资金、出管理”,试点建立以产业岗位标准为引领、以院校学生和教学资源为基础、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为纽带的“产教评”融合发展的产业技能生态链,推动实施学生学徒制、“技培生”用培融合、企业自主评价、新职业开发等工作计划,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助力。产业技能生态链以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为技能生态链链主单位,聚集产业内其他用人单位、院校、人才培养评价机构、产业园区等共同组织构建,实现产业技能生态链的共建、共评、共治、共享、共生发展,筑牢产业技能根基。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学生学徒制技能人才储备计划。

1.支持产业技能生态链面向我省战略性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组织实施学生学徒制培训工作,为产业发展培养储备技能人才。鼓励产业技能生态链积极探索“产教评”融合机制,创新“产教评”融合政策,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2.支持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重点面向技术技能岗位,按照正式员工标准择优招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学生,学生按照正式就业意愿,选择就业意向企业,建立就业导向的学生学徒制关系。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要把学生学徒纳入企业“新工匠”培养计划,提出学生学徒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落实相应培养和学徒留用晋升措施,为学生学徒进入新技术产业就业创造条件。

3.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应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学生签订学徒培养协议,确定学生学徒相应的就业岗位和培养计划(含岗位实习),承担用工企业责任(含学生的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保险保障等责任)。支持将学生学徒制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范围,按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标准规定申领学徒培训补贴。

4.学生学徒培养期限一般为1年,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为主,培养模式、培训内容和形式、培养主体职责和要求,以及对优秀企业导师的激励政策等,按照我省印发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通知要求执行。

5.鼓励有条件的链主单位为产业技能生态链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集中优秀的院校师资、企业师傅、设备设施和生态岗位资源,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将工作和学习融为一体,为学生学徒开展实习训练,在公共实习实训基地的理论和实操学时可以纳入学生学徒制认可学时。

6.鼓励在产业技能生态链内建立聘评结合、校企合作评价模式。企业应对完成学生学徒制培训的学徒进行终结性岗位胜任力评价,评价合格的颁发学生学徒制培训合格证书,鼓励企业颁发岗位聘用通知书。对未获得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完成培训后可参加技能生态链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评价合格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实施“技培生”用培融合计划。

1.针对新技术产业面向社会招聘新技能人才难和青年就业难问题,创新实施“技培生”用培融合计划,让更多青年可以到新技术岗位就业和接受培训,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技能、新工匠“用培融合”新模式。支持产业技能生态链实施“技培生”用培融合计划,进一步加强生态链企业核心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技能人才服务产业发展新动能。

2.支持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自主确定招聘名额、招聘标准等,面向学校和社会公开招聘应届或往届毕业生作为“技培生”,将“技培生”纳入企业员工一体管理。企业在使用“技培生”的同时要开展多岗位多技能培训培养,把“技培生”作为企业技术技能骨干来培养,为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建立“技培生”晋升成长通道,把“技培生”培养成复合型技能人才和产业“新工匠”。

3.支持将产业技能生态链实施“技培生”技能人才用培融合计划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范围,并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支持符合有关条件的“技培生”按规定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基层就业补贴。

4.鼓励建有公共实训基地的链主单位为生态链用工企业的“技培生”提供公共实训服务,公共实训的理论和实操学时可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认可学时。

5.建立过程化与就业结果导向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评估机制与补贴资金拨付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含技培生、学生学徒)培训企业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合格的按培训人数预支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

(三)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强基计划。

1.支持产业技能生态链结合企业岗位设置、内部管理、员工成长、薪酬激励机制建设等实际需要,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自主运用评价方法,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等级与待遇相匹配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各级国资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国有企业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国有企业全部备案纳入评价机构目录。

2.支持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根据本单位技术技能水平情况和岗位等级情况,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企业可结合实际,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使用不同称谓,可在每一等级中进一步细分层级,形成梯次进阶的技能等级岗位体系。支持企业根据行业及岗位特点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学生学徒、技培生转正定级考核,由企业在其培训期满后依据企业有关规定进行。

3.支持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评审选拔一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由企业按规定为其颁发对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聘任为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按规定获得我省特级技师或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已开展此项评审工作的企业和获证人员名单。

4.支持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等级存量认定。首次进行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制定包括评价标准(规范)、流程、配套措施等内容的评价方案并按规定报备后实施。评价标准(规范)可结合岗位的技能含量、技艺水平、技术攻关、工作表现、业绩贡献、获得荣誉等因素制订,鼓励打破学历、资历、年龄等限制,直接认定技能人才相应技能等级。支持企业采用评聘方式进行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

5.支持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术工人平等享受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职称待遇政策。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鼓励企业建立覆盖技能人才的多通道晋升管理制度,探索在规上制造业等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6.支持产业技能生态链链主单位积极申报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院校、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评价服务,在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实施新职业标准开发计划。

1.支持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和岗位实际,开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适应性、灵活性开发,发布符合产业需求的职业技能标准。面向新职业、新技术,加强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鼓励产业技能生态链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不断健全完善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主体、广东省地方职业标准为补充的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

2.鼓励产业优势明显的地市发挥区域产业优势,挖掘和支持本地区优势产业建立产业技能生态链。支持链主单位联合生态企业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需求,发挥企业技术优势自主开发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建立科学合理、符合生产实际的评价标准体系。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支持较为成熟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按程序申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五)实施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建设计划。

1.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人社部等部门制定的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遴选建设标准,主动适应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组织遴选战略性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业创新人才联盟主体企业和优质技工院校,申报建设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

2.支持基地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提供培训服务,促进我省战略性产业技术迭代和质量升级。支持基地围绕我省紧缺领域和优先发展产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技能,重点面向培训师资不足的企业和院校提供培训教师的技能提升服务。鼓励在基地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

3.鼓励基地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支持将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获得者、南粤技术能手、工匠人才、企业和院校优秀培训师等纳入师资库。鼓励企业技术骨干、院校优秀教师兼任基地实训教师,给予一定授课费、课时费,并纳入企业实践课时。

4.支持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产业就业培训基地申报建设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对实施学生学徒制、技培生、自主评价、新职业开发等计划成效显著的产业技能生态链链主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

三、实施保障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政策资金协同,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及院校直接纳入学生学徒、技培生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企业及院校目录范围,今后我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重点倾斜学生学徒和技培生等“新工匠”培育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技培生”等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在贯彻落实国家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六项任务的同时,全面推进实施我省产业技能根基工程,在政策、项目和资金上对产业技能根基工程的各项工作任务予以重点支持,对产业技能生态链链主单位在享受有关产业扶持资助政策时予以优先支持,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大力推动建设当地“产教评”融合发展的产业技能生态链。各产业技能生态链要按照共建共评共治共享共生原则开展建设,推动实现标准共建、等级共评、证书共管,探索建立技能生态链自治新模式,积极构建信息化支撑平台,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确保产业技能生态链建设过程真实、有效。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广东省“产教评”产业技能生态链申报指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 国资委关于印发〈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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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适用范围?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开展技能类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外商投资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在海南省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吗?

答:不需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9月25日发布第48

号公告,决定停止实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我省成为全国唯一停止实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的省份。

在海南省如何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技能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立。各市县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设立权限移交同级行政审批局或其他部门的,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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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文件制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也提到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及时有效缓解结构性物价上涨给部分困难群众带来的影响。二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提出各级各部门对于帮助有困难家庭就业,要迅速摸清情况、提出措施,开展有效帮扶,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三是满足困难群众现实需要。近年来,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群众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出现就业和生活困难,工资报酬低、就业压力大、就业不稳定,期待相关部门给予更多更实在的就业政策和服务支持,帮助渡过难关。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包含十项举措:一是全面建立困难人员实名制帮扶台账。依托登记失业人员、脱贫人口等实名数据库,通过各种方式详细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等情况。对受疫情影响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段时间仍未就业的困难人员,及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建立实名制帮扶台账。

二是及时跟进分类开展就业援助。指定专人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持续深化“311”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推荐“湘就业”平台求职;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创业服务;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三是促进供需对接送岗上门。依托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专项活动,归集发布适合困难人员就业的爱心岗位。引导企业入驻“湘就业”平台,加大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岗位信息发布力度。各市州要每月至少开展1场、各县市区每月至少开展2场以上专业化和小型化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活动。

四是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6月底前对有需要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1次以上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培训需求的技能培训项目。广泛开展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的订单、定向式培训,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

五是落实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政策。优先向企业推荐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享受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加强重点企业和省级产业园区用工保障常态化服务。

六是鼓励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创业项目入驻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一站式”创业孵化服务。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大创业活动组织力度,为创业者搭建项目展示、资源对接的平台。

七是加快推进零工市场建设。保障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均建设有1家以上公益性零工市场或零工对接服务专区,广泛发布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钟点工、小时工、兼职等岗位信息。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八是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多渠道新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城镇临时性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九是兑现困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

十是做好困难人员失业风险防范。切实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风险防范意识,加大风险排查力度,坚决避免因就业帮扶工作不到位发生规模性失业问题。

三、保障措施

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将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和打好民生保障仗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帮扶举措,实施台账式管理、清单式推进,确保取得扎实成效。着力做好三个方面:一是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最大化凝聚各方合力。二是强化调度考核。每半月调度一次各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情况,并纳入2023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内容。三是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创新宣传方式,解读各项就业创业惠企惠民政策,宣传本地区推出的惠民生、暖民心的就业服务举措,稳定各方信心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