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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6    阅读次数:

《四川省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出台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省技工院校达120所、技师学院达30所,年招生规模约8万人、在校生规模约20万人,毕业生初次就业率≥98%,职业培训超20万人次,技师学院(职业培训)集团达10个。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四川特色技工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技工院校办学水平显著提升。

《规划》立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7个方面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技工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加强技工院校党组织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将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立德树人关键课程,加快形成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的育人模式。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劳育、体育、美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职业素质教育。

二是优化技工院校结构布局。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梯次发展、有序衔接、布局合理的技工教育体系。支持技工院校差异化特色发展,优化技工院校区域布局,加大民族地区帮扶力度,推进川渝技工教育协同发展,打造一批教育理念新、办学定位高、就业质量好、整体实力强的优质技工院校。

三是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提高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与地方主导产业匹配度,打造技工院校品牌专业集群。推进技工院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规范招生秩序,定期清理并对外公开招生资质。全面推进“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现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组建“技师学院+师范学院+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师资研培基地,开展一体化教师培训及等级认定。加强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推进数字校园建设,推行技工院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

四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行业企业直接举办或参与举办技工院校,支持其他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申办技工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推进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协同育人,推行校企双制办学模式。建立健全校企深度融合共生的运行机制,支持集团化办学、引企入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形成一批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典型案例。

五是增强技工教育服务功能。健全技工院校就业创业培训课程体系,增强技工院校服务就业创业功能。大力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增强服务技能提升行动功能。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培养服务制造强省战略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乡村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增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功能。支持技工院校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国际化技能人才,增强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功能。

六是规范技工院校日常管理。完善技工院校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实施技工院校质量年报制度。规范招生秩序,定期清理和公开招生资质,从严处理违规招生、恶性竞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等行为。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体系,加强对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的指导监督。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管理,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保障学生实习权益。健全技工院校安全应急管理机制、长效监管机制和工作责任机制,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七是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推动技工教育与职业教育融通发展,推进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享受高等职业院校同等政策。提高技能人才待遇,畅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技工院校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完善与办学规模、培养要求相适应的技工院校财政投入制度,将公办技工教育纳入各级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允许企业或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技工院校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培养成本收取一定学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是适应当前新发展阶段,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有效措施,是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必然选择。《规划》的出台,旨在持续深化技工院校改革,推进办学模式创新,加强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培养,为加快培育支撑“四川制造”“四川创造”的技能川军提供行动指南,助推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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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工作安排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加快完善宏观管理、标准构建、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建立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管理科学、质量可靠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推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地落实,促进全省技能人才队伍提质增量,为四川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广。紧贴我省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际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职业(工种),力争在我省建立覆盖全部所需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满足劳动者个人成长和行业企业发展需要。

(二)分类实施。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为依据,按照企业、院校、行业组织的不同特点,分类有序推进各类型评价主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服务发展。围绕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部署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坚持以助推产业发展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服务产业、服务就业的功能。

(四)公正可信。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全省统一规划建设、分级实施监管的作业体系,突出评价结果的真实性,打造认可度高、公信力强的“川字号”职业技能评价品牌。

三、重点工作

(一)落实备案管理要求。全省统一备案流程与备案标准,对于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须先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明确评价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及相应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等,通过备案后方可按规定开展评价。

已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备案的组织,直接纳入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川设立的分支机构,跨区域大型民营企业,省属企业、院校,以及业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为省级部门的行业协会(学会)、民办非企业等,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市(州)属实体制造型企业、院校,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经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各市(州)开展等级认定工作,以及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本市(州)以外地区开展等级认定工作,需向拟开展工作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动报送等级认定计划、开展情况、评价结果及获证人员信息等,接受当地监督管理。

(二)健全评价认定等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基本依据。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设置,职业技能认定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可在初级工以下增设学徒工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完善监督管理措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质量督导管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探索建立全省统一规划建设、分级实施的质量督导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监管指标和工作流程,加快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评价机构妥善保管评价工作过程资料,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过程可追溯,责任可倒查。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评价过程视频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其中,个人报名表、承诺书、签到表、考场记录表、成绩汇总表、质量督导表等反映关键节点的纸质材料须扫描成电子版材料并永久保存。

(四)统一证书管理查询。加强证书数据管理,评价机构对其产生的证书数据真实性、合规性等负主体责任。加强空白证书管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1〕460号)等,统一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制作、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评价机构信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登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网址http://jndj.osta.org.cn)查询。

(五)规范市场收费行为。评价机构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评价为营利目的,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机构应根据行业规范、地区实际、工作成本等因素综合测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职业(工种)收费标准。

(六)加强评价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监督评价工作过程。做好考评人员岗前培训和技术提升学习,培训合格按规定发放证卡,实现持证上岗。

(七)支持专业主体建设。支持各类专业机构、行业机构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提供题库建设、场地运营、测评技术、信息技术、评价品牌塑造等第三方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能动作用和专业优势。

四、分类实施

(一)加快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在企业实习人员、有隶属关系的企业在岗职工等用工人员)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将技能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有机结合。鼓励企业开展技能晋级评价,按规定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等各类政策相结合,建立与职工薪酬、岗位聘任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各市(州)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根据企业用工规模、纳税规模、区域行业影响力等因素完善本地区择优遴选条件,指导本地区企业制定定级评价和晋级评价等具体实施方案。

(二)系统推进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服务”的总体原则,建立以服务产业为导向、以技工院校为主体、吸纳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示范模式,支持已备案的院校在统一的质量内控框架体系下,面向符合条件的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健全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专家评审机制,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岗位用工标准,大力开发评价规范、试题资源,并根据产业发展、技术变革等动态修订更新。稳步推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面向符合条件的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有序推进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推荐遴选一批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企业、院校、行业组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成为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时,原则上不得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各类协会、非专业行业协会纳入推荐范围。鼓励并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工院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经备案后为同行业领域其他中小微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五、创新机制

(一)拓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对于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信誉好的已备案大中型企业,可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的相应要求,通过建立岗位导师、班组车间、生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多角度评审的方式,对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直接认定其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按规定直接认定为技师、高级技师。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竞赛活动,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二)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于互联网、数字经济领域的职业(工种)以及其他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采取理论知识智能化机考,实际操作运用多种现代化评价技术手段测评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全程在线开展评价认定的新模式。

(三)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宏观监督,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业务监督检查。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中要与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网信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联动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宏观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用人单位、院校和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命题和题库建设、考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技术指导,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分析,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管体系建设和业务监督管理等。

(二)压实压紧责任,加强落实落地。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相应工作管理办法,落实工作责任。评价机构的日常评价活动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其评价结果数据纳入当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活动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三)严格质量监管,落实责任追究。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完善评价机构管理、试题管理、考务管理、人员队伍管理等有关办法,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和退出机制。评价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评价有关的培训或考前辅导。评价机构要按规定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责任书,履行工作承诺,确保评价质量。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按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未经备案随意扩大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违反规定高额收费、对投诉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未按时整改、随意转让出租资质、评价过程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将其纳入“黑名单”或从评价机构目录中退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28日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涉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管理等经办规程另行制定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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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3年度和谐劳动关系

“春风行动”启动仪式在成都市新都区举行


3月2日,四川省2023年度和谐劳动关系“春风行动”启动仪式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功举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晓东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深化劳动关系基层治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委政法委、省委两新工委、司法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开展2023年度和谐劳动关系“春风行动”,努力实现企业利益与职工权益“双维护”、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双促进”,让和谐劳动关系的春风吹遍蜀中大地、吹进劳动者的心田。活动现场同步开展人社政策宣传、专场招聘会、工伤预防宣传与模拟体验、法律咨询服务和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面对面交流等活动。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同志对成都市新都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推高质量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政法委、省委两新工委、司法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等省和谐劳动关系“春风行动”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成都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新都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企业及园区代表参加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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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视频会议召开


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召开全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传达全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总结2022年工作,分析形势,交流经验,安排部署2023年工作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胡斌,省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局长蒋刚出席会议并讲话。广安市、巴中市、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遂宁市、宜宾市、昭觉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会议交流发言,省就业局局长王祎传达全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晓博主持会议,省乡村振兴局总会计师张兵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2022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积极克服经济下行、疫情反复、高温干旱等一系列超预期因素的不利影响,加强协调联动抓落实,强化政策保障化风险,注重分类施策促就业,积极探索创新拓渠道,脱贫人口劳务输出规模持续巩固,就近就业空间不断扩大,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提供了有力支撑。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深刻领会做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努力方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工作总思路,进一步强化认识、提高站位、压实责任、硬化举措,确保脱贫人口稳岗就业部署要求落地落实落细。

会议指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四川现代化建设的开局之年,各地要抢抓经济快速恢复“窗口期”,把准形势、顺应大势、发挥优势,以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为首要任务,以防止因失业规模返贫为底线红线,坚持“一稳、两拓、两创、两提升”总体思路,立足人才振兴,着眼务工增收,积极拓展渠道,着力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确保全省脱贫人口务工规模稳定在220.6万人以上。

会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加强作风建设,健全目标责任机制、闭环管理机制,全力以赴抓好就业帮扶各项工作任务。要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确保稳住已外出务工脱贫人口就业存量。要抓好渠道拓展,依托劳务协作加强岗位对接、输出组织、品牌培育,不断扩大就业增量。要抓好岗位开发,围绕帮扶产业联农带农益农机制建设、扶持就业帮扶载体转型升级、实施推广以工代赈项目、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加大创业扶持支持灵活就业等方面,充分挖掘就地就近就业空间。要抓好服务保障,加强精准摸排,做好返贫监测,高质量实施就业帮扶和精准技能培训,强化教育培训、促进就业全链条一体式帮扶,推动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省乡村振兴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省就业局相关负责同志、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21个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同志、相关负责同志,有脱贫人口的161个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同志、相关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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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

业帮扶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文件制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也提到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及时有效缓解结构性物价上涨给部分困难群众带来的影响。二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提出各级各部门对于帮助有困难家庭就业,要迅速摸清情况、提出措施,开展有效帮扶,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三是满足困难群众现实需要。近年来,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群众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出现就业和生活困难,工资报酬低、就业压力大、就业不稳定,期待相关部门给予更多更实在的就业政策和服务支持,帮助渡过难关。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包含十项举措:一是全面建立困难人员实名制帮扶台账。依托登记失业人员、脱贫人口等实名数据库,通过各种方式详细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等情况。对受疫情影响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段时间仍未就业的困难人员,及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建立实名制帮扶台账。

二是及时跟进分类开展就业援助。指定专人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持续深化“311”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推荐“湘就业”平台求职;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创业服务;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三是促进供需对接送岗上门。依托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专项活动,归集发布适合困难人员就业的爱心岗位。引导企业入驻“湘就业”平台,加大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岗位信息发布力度。各市州要每月至少开展1场、各县市区每月至少开展2场以上专业化和小型化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活动。

四是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6月底前对有需要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1次以上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培训需求的技能培训项目。广泛开展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的订单、定向式培训,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

五是落实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政策。优先向企业推荐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享受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加强重点企业和省级产业园区用工保障常态化服务。

六是鼓励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创业项目入驻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一站式”创业孵化服务。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大创业活动组织力度,为创业者搭建项目展示、资源对接的平台。

七是加快推进零工市场建设。保障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均建设有1家以上公益性零工市场或零工对接服务专区,广泛发布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钟点工、小时工、兼职等岗位信息。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八是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多渠道新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城镇临时性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九是兑现困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

十是做好困难人员失业风险防范。切实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风险防范意识,加大风险排查力度,坚决避免因就业帮扶工作不到位发生规模性失业问题。

三、保障措施

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将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和打好民生保障仗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帮扶举措,实施台账式管理、清单式推进,确保取得扎实成效。着力做好三个方面:一是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最大化凝聚各方合力。二是强化调度考核。每半月调度一次各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情况,并纳入2023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内容。三是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创新宣传方式,解读各项就业创业惠企惠民政策,宣传本地区推出的惠民生、暖民心的就业服务举措,稳定各方信心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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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

获奖名单的公示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湖北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59号),我厅举办了湖北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经报名、预选、复赛、决赛、总决赛,现对获奖项目名单及优秀博士后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年3月3日至3月9日(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纪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公示电话:

027-8665665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027-51828313 ?(机关纪委)

附件:

1、湖北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名单

2、湖北省创新创业优秀博士后名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