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企业复产复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决策部署,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现就支持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精神,我省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参照企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业培训
(一)企业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依托所属培训机构(部门)或现有师资,组织新吸纳人员开展适岗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依托所属培训机构(部门)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需要明确具体培训工种),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取得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统称证书)给予培训补贴。在申请开班时,由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其师资、设备、场地等进行审核。
(三)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纳入我省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后,企业所属培训机构(部门)可面向本行业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取得的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以上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所属培训机构(部门)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