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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备案工作正式开始

发布时间:2020-09-18    阅读次数:

01、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可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请的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原则上需具有连续2年及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验,累计5000人次以上相关培训评价(所备案的职业工种培训评价不少于1000人次),或有连续开展2年及以上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经验。申请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的,应具有相应(近)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评价工作经验。开展经济社会发展紧缺职业(工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的省属及规模以上企业,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三)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自有或租赁(租赁期限5年以上)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应设置考务室、保密室、试卷回收室、证书信息库等,考核场地应配备考生候考区或候考室;实操认定设备符合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要求,工位数满足实际需求。

(四)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满足评价工作的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评价规范及题库开发人员等)、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具有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五)坚持把社会效应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六)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参与过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题库、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或教学规范、教学大纲、教材编制,或已纳入备案和监督管理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或已备案开展技能等级自主认定且社会认可的单位。

02、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设置

(一)拟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在准入类职业资格之外、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之内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或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尚无标准或规范的,由申请单位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制定评价规范,按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申请开展。

(二)职业技能等级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其中,申请单位为企业的,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申请单位为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的,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本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相关;申请单位为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或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应与其办学范围、层次相同。

03、遴选备案程序

我省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工作按照逐级推荐的原则开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统筹协调全省技能等级认定资源,受理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属企业,省属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和省属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或行业协会进行遴选备案。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各有关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属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提出申请;省属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省属行业协会、规模以上企业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质量督导。

(一)组织申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属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负责组织开展评价组织的申报工作,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见文头图片二维码)。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财务制度、管理运行制度、质量管控措施、应急预案等。

5.工作人员在岗在职证明,考评员、督导员、专家团队等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水平证明,经费保障情况。

6.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最近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7.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

已备案开展自主认定(含试点)工作的企业和技工院校申请开展社会化认定服务,如拟开展的职业(工种)及等级与已开展认定的相同,可仅提交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材料。如有变化,需提交除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外的全部材料。

(二)地方和主管部门遴选推荐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属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根据申报条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单位)推荐单位后,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推荐函及相关申报材料。在遴选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单位符合条件。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不得推荐认定场所在本行政区域外的单位。

地方和主管部门遴选后,将申报材料、推荐函和申报材料word版及PDF版(盖章)报送至指定邮箱。

(三)择优遴选

对确认受理的,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采取听取报告、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多元方式,进行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管理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等实际,择优遴选评价组织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四)公示公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符合条件的评价组织及其开展的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备案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纳入备案管理的全省评价组织名单。

纳入备案管理的评价组织,应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号编码方案(见文头图片二维码)进行赋码。备案有效期限三年。对备案范围实行动态调整,评价组织可根据当地人才需求情况申请变更开展认定的场所、职业(工种)及等级等,按遴选备案程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04、组织实施程序

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开展。经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的评价组织,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管理下组织实施认定工作;经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推荐的评价组织,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管理下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一)计划报备评价组织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报至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内容包括认定批次概况、实施认定的时间地点、认定科目、考生信息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经备案确认后方可开展认定。其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鉴定(指导)中心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抄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过程督导培训评价组织应按经备案确认的批次计划,组织实施各环节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情况选派质量督导员,对认定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查监督。

(三)结果审核评价组织应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附件5)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逐级报至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四)证书核发与查询经规范认定的合格人员,由评价组织参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制定的证书参考样式和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方案,制作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参见附件6),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上传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05、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评价组织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大局出发,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按规定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依法依规。评价组织要严格按照备案确认的职业(工种)范围,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规范组织开展认定工作。不得擅自在备案确认的场地之外开展认定工作,确需分设或增设认定场地的,应由原推荐单位按遴选备案程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评价组织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经备案确认后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开展认定工作为由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颁发的证书样式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

(三)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监管。按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评价组织要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按谁推荐、谁监管的原则,推荐单位即为评价组织的主管单位,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要加强质量督导,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调研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评价组织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

来源:江西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