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改革亮点有哪些?一起了解——
01、统一规范了船舶职称专业分类,完善职称层级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其中,为适应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发展,设立船舶电子专业,将原电机、报务专业一并纳入船舶电子专业。增设正高级职称,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进一步拓展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02、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船员资格,可对应初级、中级职称,围绕船舶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未来发展方向,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船舶系列初级、中级职称与船员职业资格对应关系。
03、突出评价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
把品德放在船舶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船舶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建立诚信管理评价机制,对严重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04、坚持分层分类,完善评价标准
根据船舶等级及航区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充分体现船舶系列实操性强的职业特点和船员队伍长远发展需要,将安全记录、工作实绩、实践经历和贡献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注重考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强化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评价,客观反映船舶专业技术人才的适任能力。
05、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
对长期坚持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重点考察实际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船舶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
06、综合采用多种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机制
综合采用考试、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船舶初级、中级职称采取考试方式,与船员资格考试合并进行。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坚持同行专家评审,注重对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工作业绩等进行评价。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建立评审公开制度,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客观公正。
07、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合理下放船舶系列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正高级职称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评审。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有条件有意愿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畅通职称评审渠道,探索选择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民营企业船员以及社会船员提供职称申报服务,确保其公平公正参与申报和评审。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船员职业特点,具有船员适任证书即可视为具有船舶系列中、初级职称,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逐步实行电子化证书,逐步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受理、结果查询、证书查验等。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微信号:rsbzw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