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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3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

为推动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范开展,保证评价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1年8月3日



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福建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督导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一、质量督导应当以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


三、外督是指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四、内督是由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本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省范围内以及中央在闽分支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所辖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


六、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职业技能人才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一、质量督导员的申报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二、符合质量督导员申报条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


三、省中心负责培养外督并核发证卡,管理全省空白外督证卡和外督信息数据。外督经省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福建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督培养,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福建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福建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外督证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详见附件1、附件2)制作。


四、评价机构应定期开展内督培训工作,制定具体的培训工作方案并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备。评价机构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具备外督培训考核资质的单位申请技术支持。


五、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委派机构通过认定管理平台从取得《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中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派遣。


六、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被督导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七、质量督导员行为规范:
(一)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二)着装得体、大方、整洁,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
(三)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价工作;
(四)不得擅自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以及评价结果信息;
(五)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六)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更改质量督导记录(结果)等非正当要求,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七)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八、委派机构对委派的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资格。


九、质量督导员应自觉地、不断地学习钻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知识和质量督导工作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一、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认定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收费情况、参加认定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试卷评阅、评审记录、证书管理与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等;
(三)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质量督导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
日常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针对质量督导主要内容对评价机构进行一项或几项内容的监督和检查。


三、日常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其中:
内督应遵循全覆盖的原则,加强对认定工作的准备情况、认定过程和认定结果实行全程督导,并通过认定管理平台及时填报上传内部督导评分表(附件3),评价机构可结合本机构实际提出规范管理内督要求。
外督主要工作方式如下:
(一)质量督导员提前了解当次评价活动的总体情况;
(二)质量督导员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抽查评价资料(含录像)、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督导,提倡技术督导;
(三)委派机构视质量督导员反馈的情况向评价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约谈提醒、发出提醒函或质量通报;
(四)评价机构应根据约谈内容和提醒事项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

(五)委派机构可结合实际,增加日常督导频次,扩大督导覆盖面。

四、专项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督导前,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3名及以上质量督导员组成,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核查)、听取意见;
(二)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的自评(自查)报告、现场考察(核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评价机构反馈;
(三)委派机构根据督导小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评价机构的申辩意见,向评价机构发出质量督导意见书;

(四)评价机构应根据质量督导意见书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并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五、被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质量督导人员的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六、质量督导员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能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内督、考评、考务工作。


七、外督应在日常督导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向委派机构提交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4)。



第四章 罚则

一、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被取消资格或不予续聘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任务的;
(二)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质量督导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
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妨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暂缓该评价机构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平台的正常操作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直至取消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资格。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

一、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各评价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规范。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质量督导实施细则-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