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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0 阅读次数:
根据《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16号),本市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在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三方面工作给予经费资助。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将2022年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以往年度资助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2022年度同类资助项目申报。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运行绩效评估未通过或在整改过程中的单位,不予受理2022年度各类资助项目申报。
(一)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
5.限定项目用途。专项资金资助的实训设施设备只能用于培训实训、师资培养、技能评价、竞赛比武等技能人才培养相关活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研发等其他活动。申报单位应在《建设方案》中明确规划设计和功能布局,提供项目规划布局图,体现单一用途。
申报单位应作为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实施项目建设。但中央在沪企业及市属企业类培养基地可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资助资金可用于提升培养基地专兼职教师执教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各类培训,包括教学方法、教学理论和专业理论、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技能提升培训等。兼职教师应与培养基地签订聘用协议。
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或其授权的企业鉴定所所在单位作为实施单位实施项目建设。培养项目开发资助资金可用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开发和提升,以及教材项目开发等项目。
(三)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资助范围外的其他支出。受资助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采购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按要求接受第三方银行监管和专项审计监督。对违规实施资助项目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按规定责令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或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决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具体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申报单位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相关申报要求、材料清单、表式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s://rsj.sh.gov.cn/)的“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