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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0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根据《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07〕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精神,决定在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开展2018—2020年度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凡经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2020年度网络化业务核检且结果合格的,均应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等级评定”)范围。本市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参加2020年度网络化业务核检且结果合格的,应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等级评定”)范围。二、评定内容(一)培训机构等级评定的内容培训机构等级评定主要针对培训机构在评估年度内的总体运作情况进行评定。主要包括办学条件与质量、依法与诚信办学、培训成果与荣誉等内容(见附件1)。(二)培训项目等级评定的内容培训项目等级评定主要针对培训项目在评估年度内的总体运作情况进行评定。主要包括办学规模、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内容(见附件2)。三、评定方式(一)评定程序本次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等级评定按照培训机构自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估,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实施。(二)评定等级本次评定的等级分为A、B、C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对评定为A级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经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意见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对评定为B级、C级、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三)评定方法社会中介机构通过组建专家队伍,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评审等方法实施评估。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意见,结合培训机构日常管理情况给出评定结果。四、实施安排(一)自评阶段(7月)1.纳入等级评定范围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应根据自身实际办学情况,结合2020年度网检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完成自查自评,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管理实际,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自评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二)评估阶段(8—10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纳入评定范围并申报参加评定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按照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三)认定阶段(11月)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评估意见,结合机构日常管理情况以及就业培训资金管理专项整治结果,分别做好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等级评估最终结果的公示、认定工作。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评定结果可适当推迟公布。其中,A级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和认定,B级、C级、不合格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和认定。在公示期间,评估对象可向社会中介机构或发布公示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做好异议处理和答复工作。五、工作要求(一)纳入本次评定范围的培训机构应如实填写自评报告,按时完成自查自评,并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纳入评定范围但未参加评定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培训机构做好自评等工作,并依据评定标准做好被评机构相关情况的核实工作,以及B级、C级、不合格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评估结果的公示和认定工作。(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本次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咨询,指导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做好评估实施各项工作,以及A级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评估结果的公示和认定工作。六、其他(一)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处理时,可对其评定等级予以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理。(二)根据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结果,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开展分类指导管理。对A级培训机构(培训项目),予以积极扶持,鼓励做大做强;对B级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加强指导服务,引导形成办学特色;对C级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督促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对培训质量和诚信不达标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许可证到期的不予换发,许可证未到期的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办学。附件:1.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指标2.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指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
本市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参加2020年度网络化业务核检且结果合格的,应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等级评定”)范围。
(一)培训机构等级评定的内容
培训机构等级评定主要针对培训机构在评估年度内的总体运作情况进行评定。主要包括办学条件与质量、依法与诚信办学、培训成果与荣誉等内容(见附件1)。
培训项目等级评定主要针对培训项目在评估年度内的总体运作情况进行评定。主要包括办学规模、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内容(见附件2)。
(一)评定程序
本次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等级评定按照培训机构自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估,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实施。
本次评定的等级分为A、B、C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对评定为A级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经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意见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对评定为B级、C级、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
社会中介机构通过组建专家队伍,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评审等方法实施评估。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意见,结合培训机构日常管理情况给出评定结果。
(一)自评阶段(7月)
1.纳入等级评定范围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应根据自身实际办学情况,结合2020年度网检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完成自查自评,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管理实际,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自评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纳入评定范围并申报参加评定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按照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评估意见,结合机构日常管理情况以及就业培训资金管理专项整治结果,分别做好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等级评估最终结果的公示、认定工作。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评定结果可适当推迟公布。其中,A级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和认定,B级、C级、不合格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和认定。在公示期间,评估对象可向社会中介机构或发布公示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做好异议处理和答复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本次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咨询,指导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做好评估实施各项工作,以及A级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评估结果的公示和认定工作。
(二)根据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结果,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开展分类指导管理。对A级培训机构(培训项目),予以积极扶持,鼓励做大做强;对B级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加强指导服务,引导形成办学特色;对C级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督促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对培训质量和诚信不达标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许可证到期的不予换发,许可证未到期的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办学。
附件:
1.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指标
2.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指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